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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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生支付有限公司、浙江油联加油站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计172589.1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72589.1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易生支付有限公司在10562.39元及对应的利息损失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由***负担300元,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生支付有限公司、浙江油联加油站有限公司、易生支付有限公司负担1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