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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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大鹏鸟箱包有限公司 嘉兴有容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大鹏鸟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有容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货款606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606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嘉兴有容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元,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378元,由被告上海大鹏鸟箱包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