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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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乾茗轩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达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高寿茶叶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高寿茶叶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编号为DLLYXXXXXXXXXXXX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84,725.92元及利息406,614.78元; 二、被告上海大乾茗轩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高寿茶叶经营部、***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大乾茗轩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就已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上海高寿茶叶经营部、***追偿; 三、驳回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30.80元,公告费760元,由被告上海高寿茶叶经营部、上海大乾茗轩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