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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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 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和***、***分别与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中安国际委托装修管理协议》,解除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 二、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和***购房款223882元,并赔偿原告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购房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23882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29964元,并赔偿原告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购房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29964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4元,由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