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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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廉正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金华市大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义乌市贵爵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贵爵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保险金164300元。 二、驳回原告义乌市贵爵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8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贵爵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担1793元;重新评估费4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