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嘉善易尚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宅易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宅易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于2019年2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宅易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工程款318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宅易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被告浙江宅易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反诉原告浙江宅易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保全费7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2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862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1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宅易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