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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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元氏县晨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石家庄鑫润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元氏县晨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人民币2263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计2328元,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