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安市塞北羊服饰有限公司
永佳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625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罗斌,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延安市塞北羊服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塞北羊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5民初36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案件款本金13000000元及其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案件受理费49900元;3、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塞北羊服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延安市塞北羊服饰有限公司以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志丹县双河工业园区(房产证号:志房权证2013字第6405号、志房权证2013字第6406号)房产由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用于履行案件款。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选择,本院依法委托永佳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选定了拍卖网站,经合议庭评议予以确认。经由法定程序,志丹县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延安市塞北羊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志丹县双河工业园区(房产证号:志房权证2013字第6405号、志房权证2013字第6406号)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等程序均流拍。流拍后,向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了执行情况告知书,被执行人延安市塞北羊服饰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安市塞北羊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志丹县双河工业园区(房产证号:志房权证2013字第6405号房产包含宗地面积2156.77㎡、志房权证2013字第6406号房产一、二层包含宗地面积2592.45㎡的40%)房产作价17206283.86元(包含借款本金13000000元、利息4019788.5元、诉讼费49900元、执行费84500元、评估费46784元,余5311.36元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由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退还被执行人延安市塞北羊服饰有限公司)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625执74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1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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