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十一万五千五百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97.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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