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金艺地产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中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防城港市中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预收购房款项285511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防城港市中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5615.67元,减半收取计2807.83元(***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0.74元,被告(反诉原告)防城港市中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97.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41.71元(防城港市中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防城港市中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499.09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