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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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品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陕西艾三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合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渭南市品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陕西艾三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发电机2台、气泵3台、脚手架1副; 二、被告渭南市品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陕西艾三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索要设备而造成的交通、人工等花费24000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艾三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