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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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方正铸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方正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止,2012年7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3日按照月利率9‰计算;2013年7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已偿还的423360元利息从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河北方正铸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灵房权证灵寿镇字第××号、15××13号、15××14号、15××15号)及土地使用权[灵国用(2002)字第0045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被告河北方正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