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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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立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江县安康创元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立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下欠原告南江县安康创元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567846.00元及利息。资金利息以56784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78.00元,减半收取4739.00元,由被告四川省立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