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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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聚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聚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任县全自动钣金加工数控柔性生产线项目与充电桩项目施工合同和任县全自动钣金加工数控柔性生产线项目与充电桩项目-1#车间及戊类中间仓库施工补充合同。 二、被告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聚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基数为19570353元,自2018年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22元,减半收取计21661元,由原告河北聚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8560元,被告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