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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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堡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丰大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4315.25元、误工费为20247元、护理费1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3600元、鉴定费1800元、车辆损失费339068元。上述的损失共计372230.25元,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堡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20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3155.25元;剩余3388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堡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237207.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101660.4元。 二、被告***、丰大煤炭运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4358元,由被告***负担1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