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桥支行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万元及尚欠利息7.66万元,罚息1.51万元,共计59.17万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6日),并支付从2020年4月27日起至贷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7.25‰的利息,承担逾期罚息(从2020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7.25‰加收30%计算);

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提供的抵押物某某豪苑1单元6楼2号房屋在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律师服务费2.6238万元由***、***承担;

四、驳回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7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23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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