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河北冠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河北冠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019)冀0183执1104号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冠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扣押、查封其等额的财产。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冠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或相当149万的财产,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清偿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