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河北冠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河北冠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019)冀0183执1104号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冠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扣押、查封其等额的财产。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冠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或相当149万的财产,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清偿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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