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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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曲靖分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68057元,扣减已垫付的60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62057元。 二、被告***垫付的费用人民币4000元,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的上述款项中扣减,返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