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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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驰腾汽贸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借款本金148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6日期间以1500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7.84%计算;2018年4月7日至2018年8月29日,以1500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11.76%计算;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以149000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11.76%计算;2019年8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以148000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11.76%计算);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内容,则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大荔县XX镇XX大街XX巷、XX城XX社(新民巷)的土地及房产(房产证号为:荔房权第XX号,土地证号:荔国有(2010)第XX号;房产证号为:荔房权登有字第XX号,土地证号荔国有2004第XX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480000元债权限额内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