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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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神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安康市凯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6民初31号民事判决; 二、由平利县神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康市凯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50050元; 三、驳回安康市凯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2元,减半收取19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2元,均由平利县神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