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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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盛隆宏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凉山德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凉山德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退还原告乌鲁木齐盛隆宏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货款406204.85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以406204.85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393.00元,由被告凉山德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