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天人汽车销售分公司
西双版纳汇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天人汽车销售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款11561元。

二、驳回原告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天人汽车销售分公司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天人汽车销售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径付原告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天人汽车销售分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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