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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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茂名市小康路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1,432,503.12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工程款元1,432,503.12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2月2日起,计至生效判决确认债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二、驳回茂名市小康路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130元。由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80元;茂名市小康路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