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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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维欧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柳州维欧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黄小华签订的《柳州柳城大酒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于2016年10月29日已解除 二、除已付50万元外,被告(反诉原告)黄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柳州维欧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202.79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柳州维欧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黄小华的其他反诉讼请求。 五、司法鉴定费2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柳州维欧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黄小华负担5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柳州维欧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1202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柳州维欧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黄小华负担240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7897元,由反诉原告黄小华负担78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