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思博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
贵州鼎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资中县华航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贵州鼎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17,200.00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按照上述第一项判决向原告贵州鼎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后,贵C×××××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归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所有,原告贵州鼎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协助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三、驳回原告贵州鼎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00元,减半收取计1,410.00元,由原告贵州鼎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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