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7.9‰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自2019年4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11.85‰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8元,本院减半收取4744元,保全费3428元,合计8172元,由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