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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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茂名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 广西宇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原告***支付劳务费25424元; 二、被告广西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宇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被告***拖欠原告***、原告***劳务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元、公告费350元,共计836元。由被告***、广西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宇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