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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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安利来煤矿 黔西南州沃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超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安利来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黔西南州沃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4133.50元及利息(以货款144133.5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费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黔西南州沃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337元(已减半),由原告黔西南州沃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43元,被告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安利来煤矿、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当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