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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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化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02民初2138号 原告通化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怀清,董事长。 被告***,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通化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通化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崔敏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璐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