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义双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受害人杨琴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039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义务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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