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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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联发再生能源研发有限公司 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 宁远县联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宁远县联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银行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9980553.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3月21日起,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08201712600008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债务偿还完毕时止)和原告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的律师费60000元,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以《质(抵)押合同》约定位于宁远县舜陵镇泠南路195号建筑面积190.97平方米(房权证宁房字第00022954号)和被告***以约定的位于舜陵镇泠江路建筑面积655.70平方米(房权证宁房字第00007570号)房屋对判项(一)中的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9980553.48元及违约金承担偿还责任; 三、被告宁远县山水毛家时尚酒店以《经营权、租赁权质押反担保协议》,约定的经营权及租赁权对判项(一)中的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9980553.48元及违约金承担偿还责任; 四、原告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案涉被告***、***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64元,减半收取40832元,由被告宁远县联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远县山水毛家时尚酒店共同承担40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书面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