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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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法院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存款三十三万六千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