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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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2601民初8872号 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 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加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凯里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盛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凯里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案由 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2款无效; 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2017年11月21日向被告缴纳的有线电视开户费265元、供电开户费520元、天然气开通费2,400元,合计3,185元,并以3,1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2.6年的利息393.34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凯里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2款约定无效; 二、被告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供电开户费520元、有线电视开户费265元、燃气管道开通费2,400元,共计3,185元,并以3,185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两年零六个月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赵白茹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惠珍 书记员李佳学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