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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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5022元(其中扣除本判决第三项中的12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向被告***径付10000元-1260元=874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287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重庆达晖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60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4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元,由被告***、重庆达晖公司负担561元,被告***负担240元,并由被告***、重庆达晖公司、***向原告***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