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平安财险宝鸡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4402.29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司法鉴定费1138.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负担(直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1700元,由本院退付***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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