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安财险宝鸡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4402.29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司法鉴定费1138.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负担(直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1700元,由本院退付***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