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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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255446.32元(此款汇入睢宁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睢宁县人民法院,账号:6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应将上述赔偿款中93849.93元返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10000元返还被告***;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菏泽开发区顺驰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