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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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欠款1107078元(壹佰壹拾万零柒仟零柒拾捌圆); 二、被告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欠付货款11070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该笔货款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4元,由被告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