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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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乌当区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12.2万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15034.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原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