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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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市芦淞区江旺建筑器材租赁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株洲市芦淞区江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于2015年9月16日解除; 二、限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株洲市芦淞区江旺建筑器材租赁部租金662483.51元,并以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当前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15年2月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上油费、弯管等及费用13892元;扣件丢失赔偿费12080元;律师费41307元; 三、驳回原告株洲市芦淞区江旺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709元,由原告株洲市芦淞区江旺建筑器材租赁部承担2709元,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000元。鉴定费用3700元,由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