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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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2985.5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167.3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5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0元,减半收取3190元,由原告***负担846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64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负担325元,被告***负担3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4xxxxxxxxx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