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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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借款本金3,030,558.27元、利息280,140.97元(截至2019年6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期间的罚息(贷款年利率6.65%,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有权就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3***3500)中记载的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的质押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86元,减半收取计16,643元,由***、***、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