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万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认购款本金300000元及融资期内收益6222元。 二、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年收益率9.8%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收益损失。 三、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977.86元。 四、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0元,减半收取3640元,原告***承担640元,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