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1562.6元,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