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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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湘1027执197号 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开户账户内存款3416634.94元(含标的款3364120.94元+案件受理费16473元++执行费36041元),申请执行人已认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