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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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0)湘05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 二、曾祥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邵阳市大祥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32692元、利息95684元以及2019年9月19日以后的借款利息。2019年9月19日以后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83269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三、***、邵阳博仁医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所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邵阳博仁医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曾祥华、***追偿; 四、驳回邵阳市大祥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0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5元,合计15917元,由邵阳市大祥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曾祥华、***、***、邵阳博仁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43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