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肿瘤医院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2020年1月2日至1月13日在天津市肿瘤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等20,135.15元、住院津贴3,300.00元(11×天300元),2020年3月27日至3月29日在黑龙江肿瘤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等17,658.54元,住***。 二、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无效,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6.00元,由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421.00元,其余1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