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尚品置业有限公司 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1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1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汉中尚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限汉中尚品置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汉中尚品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照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汉中尚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