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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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汉中尚品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400000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3日起算,计算至2020年1月1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7650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被告***、汉中尚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提交本院。

裁判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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