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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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 河北和润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8年12月13日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与被告河北和润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886582018066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河北和润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支付2019年9月20日之前利息125,503.14元。 三、被告河北和润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6.1625‰计息,向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支付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对临土国用(2007)第2007040号、临土国用(2010)第2010097号,及邢房权证临字第××号、邢房权证临西字第××号不动产权属证书项下被告***、***抵押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河北和润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被告河北和润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