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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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 涉县双增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26民初3154号 原告: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海洋,该公司经理。 被告:涉县双增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更时,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双增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建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钰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